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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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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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从顺应加入WTO的新形势、推进依法管理、提升地区综合竞争力的战略高度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下文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 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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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 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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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制定了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xx,欢迎大家阅读。

  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xx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xx〕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生育保险实行苏州市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由苏州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市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做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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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财税体制角度,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多数发达国家,房产税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存在的,而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够健全。下文是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

三门峡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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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我市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了三门峡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三门峡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xx,欢迎大家阅读。

  三门峡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市、县两级分别统筹。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o.5%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

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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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正常工资收入来源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下文是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必须按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能够提供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为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

2021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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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制定了20xx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20xx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

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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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研究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对本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计划、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制定、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工资调整、财务、决算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决议,予以执行。第三条 参与对所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的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第四条 支持所长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科研、生产、开发和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 所党政要依靠群众、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有效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新《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会主席、副主席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切实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和呼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职工大会与所长在重大问题上不一致将在进行协商或由党委(支部)出面解决,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属所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在先按所长的决定执行。第七条 经常讨论研究解决职工中的一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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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 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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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 ,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