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林地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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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目前我国林权改革正在进行,这将有利于对林权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反过来林权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也为林权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下文是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权登记行为,加强林权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权设立、变更、消灭,以及依法将林权进行抵押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第三条 林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设区的市行政
安徽省林地管理办法最新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20xx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依靠科技进步,改善林地质量,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并
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 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共 亩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 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 的林地 亩,
长春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下文是长春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春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屋登记工作。
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登记的日常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登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屋登记,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
企业著作权管理办法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企业著作权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企业著作权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作品的创作、保护、使用和管理职责,规范作品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著作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著作权,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及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获得保护的著作权。
第三条 企业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著作权的管理,增强员工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本企业的著作权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下文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企业名称定义
企业名称(CORPORATE NAME)与自然人名称相对,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法人在以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抵押货款时需要使用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 民法通则将作为人身权的法人名称权与作为财产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相提并论,并且都允许转让,恐怕是混淆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本质区别。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是政府补偿的有效补充。下文是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保障资金投入,将公益林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
推荐参评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推荐参评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根据省林业局《关于评选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粤林函[2005]578号)精神要求,严格按照申报和评选程序,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推选,最后经集体研究决定推选我局李子兵同志参加这次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先进个人的评选。现将该同志的个人情况介绍如下:
一、***同志一九八六年参加工作,之后在部队服兵役3年,一九九○年退伍回到林业局营林股工作,二○○一年在林政股工作至今。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遵守国家法律;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勤奋务实,廉洁奉公;在多年的营林和林政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林业工作经验,精通林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并熟练掌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各环节的技术要求,是我县这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的主要技术骨干。
二、自连南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开展以来,该同志先后参加了我县南岗镇的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后的登记换发证工作。
1、在登记换发证试点工作期间,与南岗林业站的领导和林业工作人员一起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发现和解决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工商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核登记,确认企业的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下文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xx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十八条。以下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xx 年 第 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