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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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下文是上海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上海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所有权代表依法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中
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修改《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议案。下文是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土地监察。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具体承办。
土地面积五
2021年河南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河南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仅供参考!
20xx年河南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一、将第四条中的“市(地)”、第十四条中的“市(地)级”和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市”修改为:“省辖市”。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县级”修改为:“县(市、区)”。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村庄和集镇”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村镇”修改为:“镇、乡、村庄”。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市、县”修改为:“省辖市、县(市)”。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修改为:“省辖市人民政府”。
六、将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川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
四川省适龄公民兵役登记工作作出全面规范,符合登记条件男性公民应依法进行兵役登记,标志着四川省征兵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运行新阶段。下文是四川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四川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兵役登记工作,增强各级组织和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意识,推进征兵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役登记,是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质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征、免征、缓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从中选定预征对象,为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条 兵役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含在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大学生)。每年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适龄公民,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普通高校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
第四条 兵役登记每年1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由四川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颁布。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酒类产品,是指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食用酒精,各种进口酒和国内生产加工的同类产品。
白酒,包括大曲酒、小曲酒、液态白酒和其他发酵蒸馏白酒。果露酒,包括各种滋补酒、保健酒、小香槟、清酒、汽酒、广柑酒、桔子酒、弥猴桃酒等,不包括由医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核定的药酒。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和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酒类产品的生产加工
第四条 从事酒类产品的生产或加工,必须取得《酒类产销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 申领《酒类产销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标志符合国家饲料酒标签标准;
(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场所、生产设备和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21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xx,欢迎大家阅读。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x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
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
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 (以下统称婚姻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当地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照婚姻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婚姻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如实地为婚姻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做好婚姻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较远、交通不便的大型工厂、矿区、国营农牧场、林场,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可以代办婚姻登记。
第六条 婚姻登记人员,应由经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或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沼泽地、湿原、泥炭地以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xx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