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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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督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切实维护办公秩序的正规化、规范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行政效能督察,是指行政督察部门对学院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的督察检查。
第三条行政效能督察工作由院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院监察室)承担。
第四条行政效能督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督察工作计划,向院领导报告行政效能督察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督察院务会、院党组会和院行政办公会决定、决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督察学院各部门办公秩序、办公环境、服务形象;
(四)督察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督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六)受理职工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七)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督察工作。
第五条行政效能督察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督察处室和人员提供与行政效能督察事项有关
的文字资料;
(二)要求被督察处室和人员就行政效能不佳问题作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
行政问责制是个近年来使用频率相当高的词汇,但是与公众对其的关注相比,学界对其理论研究尚嫌不足,因此也难以为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实施等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下文是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统称行政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问责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三)负责受理、
银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我行之能够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以及工总行和上级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印章是指支行的行名章。行领导的公用名章视同行政印章管理。
第三条 支行行政印章是支行合法性、权威性的标志,直接代表支行的权力、凭信和责任,因此必须严格管理、严防风险。
第二章 责任
第四条 支行班子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权限负责审批行政印章用印事项,支行行长对行政印章的安全管理和合规使用负领导责任。支行办公室是支行行政印章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行政印章进行管理,对支行行政印章的安全保管和规范使用负管理责任。支行行政印章必须设专人管理,行政印章专管员是支行行政印章安全保管和合规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除行政印章专管员外,任何人不得保管、持有和使用行政印章。
第五条 支行行政印章专管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行政印章使用程序的规范性、完备性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拒绝,并有权利和责任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刻制
第六条 支行行政印章由上级行办
干部请假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干部请假制度,保证分局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某某局、某局的有关要求,现就分局干部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因私、有病或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上班的,都要事先请假。
二、科级以下干部请事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科、所长和办公室主任(含指定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科、室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2、副科级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四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3、一般干部请假五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六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三、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病休五天以上的应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等特殊原因,根据实际,可先看病后补办请假手续。
2、科、室负责人请病假的,应当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报告。
3、副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分别签注意见,由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年度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年度审验等工作。
第六条 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七条 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
第八条 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
第九条 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
医院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服务和行政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某卫生局转发《某人民政府转发某监察局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科室(含班组)和干部职工。
第三条 效能告诫适用于科室和干部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医院工作效能,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的行为。
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形式实施。
第四条 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某卫生局和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架空、政令不通的;
(二)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
(三)未按要求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损害医院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科室(班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一)相关制度不落实,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
重庆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下文是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
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基础科学部科学研究的深入开展,保证各项目课题研究的顺利申请、进行并产生高质量的成果,提高我部教职工的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研究的实效性,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和提高师资水平的积极作用,特制定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 科研、教研项目包括:
1、 国家各级(指国家级、国家部委、省级、厅局级等)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2、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3、经学院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科研、教研项目。
第二条 国家各级科研、教研项目,按立项单位的原则、程序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基础部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二、项目管理
第一条 本部鼓励并支持教师及有关人员承担校内外科研、教研项目、产出科研、教研成果,这是本部建设与发展的首要任务。在积极支持研究人员从校内外有关部门承揽重要的研究、教研课题的同时,本部尤其重视省、国家项目的课题研究。
第二条 本部研究人员申报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均应遵守国家、学校和本部有关的科研管理规定,接受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各类项目课题申报者必须事先准备好相关课题申报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