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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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节能监察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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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通过节能监察执法进而更高效地利用能源可以缓解当今的能源短缺现状,能提高用能单位的效益。下文是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节能监察工作。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节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

  第七条 节

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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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劳动关系运行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劳动侵权案件频繁发生,这对我国的劳动监察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监察的发展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下文是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监察,适用本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监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

浙江省动物防疫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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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政府提高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之一。下文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出入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制订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动物防疫及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林业、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监、财政、经贸、价格、交通、

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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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耕地抛荒是我国在城镇化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出现的一个普遍而现实的问题。下文是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抛荒处罚,适用本办法。对国有农、林、牧、渔场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抛荒处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止耕地抛荒工作责任制,落实相应的措施,防止发生耕地抛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耕地抛荒管理工作。农村工作、土地、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制止耕地抛荒工作。

  第四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耕地承包者或经营者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耕地全年没有种植农作物的属于全年抛荒;自然条件适宜一年内种植两季农作物只种植一季;或者适宜种植两季以上农作物的只种植一季或两季农作物的,属于季节性抛荒。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依照前款的规定,根据平原、山区、半山区等自然条件和耕作习惯的不同,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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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是怎么样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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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蚕种是蚕桑生产不可或缺的基本生产资料。蚕种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蚕茧产量的高低、蚕茧品质的优劣、蚕农收益的多少及蚕桑生产稳定与否。下文是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蚕种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本办法所称蚕品种是指遗传上具有共同来源,生物学性状与经济价值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家蚕群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蚕种的进出境检疫,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蚕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科技、工商、价格、环保、监察、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蚕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蚕品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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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向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林木采伐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发放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申请人或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采伐活动,这就是林木采伐许可。下文是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

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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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下文是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的各项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劳动用工的监督等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工作,发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童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经贸、工商、教育、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规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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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管理一直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国人对于殡葬的态度从最开始的讳莫如深到现今的不断关注,殡葬改革在这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文是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四条 建有火葬场的市、县都应推行火葬,除少数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外,都应当划为火葬区。未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对交通方便、人口稠密、耕地较少、邻近有火葬场的乡镇,也应当划为火葬区。

  火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 凡在火葬区范围内死亡的,遗体都应当实行火化。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寄存;也可以深埋,不留坟堆;也可以安葬在指定的公墓内。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提倡将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或深埋植树纪念。

  第六条 对应予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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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基础测绘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文是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