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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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并且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我省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为科技进步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制定了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市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19号) 》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 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我国现有科学技术奖励法律制度在社会科学奖立法级别、申报程序和奖项设置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科技奖励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下文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大量扶贫资金的投入改善了贫困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速了脱贫致富的步伐,同时也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增强抗灾防御能力,加快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经济振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文是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
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
为认真组织实施《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20xx]1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组织机构:成立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相关领导任正、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旅游局、文体新局、审计局、工信局、统计局、政务中心、CBD办、金融办和各街道(园、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综合审核组,由发改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为组成单位。
2、工作职责: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向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考核考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负责年终总结表彰工作的筹备。综合审核组负责对奖励申报对象的申报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复审。领导小
2021年《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制定了《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湖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户籍为湖南省的公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湖南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字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填报的民族成份,应当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成份相一致。审核部门依据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上者应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确定填报人的民族成份。
第八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四个类别奖项(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维护广西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
第五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桂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含港澳地区)的公民或组织。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
第六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公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 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