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执业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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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条例
劳动合同法条例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
《吉安市立法条例》
《吉安市立法条例》于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3月21日批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吉安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吉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
《泸州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全文
《泸州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共八章71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条例草案的起草、内容等。经泸州市人大官方网站公布,截至1月28日,共收集到修改意见19条。根据反馈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市人大采纳了3条修改意见。以下《《泸州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全文》由中国人才网为您提供,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报批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体现地方特色。
第五条(本市立法权限)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
新《江西省立法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修正了《江西省立法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江西省立法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江西省立法条例》
(20xx年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xx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xx年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
第七章 法规解释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山东省中医条例
中医承载着中国古代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和理论知识,是在古代朴素的 唯物论和自发的辨证法思想指导下,通过长期医疗实践逐步形成并发展成的医学理论体系。下文是山东省中医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中医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吸收运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现代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障、扶持中医发展的政策;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科技、教育、药品管理、工商、外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中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
2021年《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条例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xx〕101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xx〕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和《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xx〕54号),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市交通运输委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依法规范、功能齐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
2021新版《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的变化
(20xx年1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
二、在第二条中的“废止”后增加“解释”;将“贵阳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三、将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维护社会稳定”修改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项修改为:“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项修改为:“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