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计生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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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计生条例:可生三孩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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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江苏新计生条例明确四种情况可生育三孩,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新计生条例:可生三孩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今起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自20xx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此外,还明确了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法定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护理假

  在修正案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教科文卫委提出,不应将国家法定假日包含在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之内;除了享受法定待遇,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对此,《条例》修改为:“前两款规定(即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同时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这四种情形 可生育“三孩”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条

2021江苏省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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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江苏省出台了新的旅游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江苏省旅游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提升旅游品质,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河南计生条例亮点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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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上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新规》),备受社会关注的婚假、产假终于敲定:婚假最长28天,所有夫妻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产假延长3个月,配偶护理假1个月。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河南计生福利有什么

  福利1:

  婚假增加18天,最多可休28天

  《新规》将我省婚假延长天数予以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日。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看明白没有,这里的“国家规定的婚假”就是法定的3天婚假。具体婚假这样来计算: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检奖励7天=28天。也就是说,参加婚检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

  有老师要问了,为什么说婚假最多能休28天,这28天中要是遇到法定节假日再多休1天,那不就突破28天了吗?在这里,小编明确地告诉您: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时间单位统一表述为“日”,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所以说,参加婚检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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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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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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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北京新计生条例修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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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北京计生条例修改什么内容?它修改背景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吧。

  北京新计生条例修订详情

  20xx北京将修订人口计生条例,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为贯彻落实党的是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精神,今年将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

  目前,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民意,并已经收到3000条建议。送审稿中,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与此同时,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这意味着,大多数女职工的生育假不变,仍为128(98+3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昨天,市法制办就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中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征求意见时间为昨天至1月28日。

  新设配偶陪产假15天

  在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

黑龙江修改计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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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黑龙江修改计生条例,边境城市人口可生三胎,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黑龙江修改计生条例

  日前,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该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

  边境城市居民可生三胎

  前述《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 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中双方均为边境居民的地区包括黑龙江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此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对此并没有放开,当时的规定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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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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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