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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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xx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组成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配套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资源共享,确保通信设施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XX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XX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XX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了《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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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云南、贵州、河北、福建、黑龙江等省之后,又一个就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进行地方性立法的省份。
《条例》确立了以铁塔、基站为代表的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定位,明确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有关各方的职责和义务。重点包括:
加大通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针对长期困扰地方通信建设的选址难和建设难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其他公共区域建设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条例》要求机场、车站、学校、医院、公园、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规划、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桥
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
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xx〕34号)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xx〕23号)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xx〕1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退出的指导思想: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脱贫实效为依据,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确保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如期有序退出,到20xx年全省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贫困群众和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第三条 贫困退出的实施范围:全省58个贫困县以及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贫困退出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
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下文是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宪法、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五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
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工会。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应建立工会。乡村集体和城镇集体企
山西省新拆迁条例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下文是山西省最新拆迁条例,欢迎阅读!
山西省最新拆迁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
(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合同
山西省道路安全条例
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下文是山西省道路安全条例,欢迎阅读!
山西省道路安全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活动,是指营业性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下简称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城市公共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运输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业的具体管理职责。
工商、建设、公安、财政、税务、物价、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
山西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或学校中基本上都是以事业单位编制为主,一些大学及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学校中有参考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下文是山西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完整版
为了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xx]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对象、原则
全省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都要建立和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上述机关中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包括同级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为了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把德、能、勤、绩
2015年山西省劳动合同范本条例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做好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