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能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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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海关总署公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海关总署公告【一】
海关总署公告20xx年第19号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xx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海关总署
20xx年4月21日
海关总署公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停电不通知后果与法律依据
停电不通知应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电设施检修、限电等原因出现时,不一定引起中断供电,应当是需要中断供电的,才可中断供电;如果需要中断供电,供电人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电人。如何通知用电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一定形式通知。
供电人如果没有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实现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是法律所规定的供电人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势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近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举办来华经济贸易展览会等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销会等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与海关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摘下
一、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其它有举办来华展览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及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举办展览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为配合进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由公司自行审批。
地方贸促分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举办来华展览会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举办展览会,由主办单位提出计划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名义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未建交国家和苏联、东欧等协定贸易国家)举办展览会(包括展销会,洽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均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对外经贸部门自行审批。
根据外交工作需要,以国家名义出国举办展览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贸促会组织并商经贸部、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
各工贸公司出国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
你知道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是什么吗?可能对于不是法律专业的我们来说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没关系,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内容简介
内容包括总类、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与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末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其他等内容。
第一部分 《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及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xx年12月29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xx年11月30日)
第一部分,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总结归纳出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条文,链接相关法律文件,为读者指明处理该类争议的法律依据。其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条文为核心,链接相关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类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方便读者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更快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的第二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据
一、劳动合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处理赠与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社会上有一部分人因赠与合同产生纠纷,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处理赠与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都对赠与合同纠纷处理罗列了详细的法律依据,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
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法律依据
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时有相关参照的法律依据,其中收录了针对不同性质案件的合同法。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法律依据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法律依据的核心
《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法律依据》提供税收案件法律依据的特点,在第三部分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税收刑事案件有关的部分法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和有关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两个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三个司法解释。
第一部分涉及20多个税种,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此部分包括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四类。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八个法律文件作为主体法,总结归纳操作过程中的实际应用问题,并为之制作适用指引,指明解决问题的具体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税收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体法,收录税务登记、税收减免、税收执法、纳税担保等方面的十一个法律文件。由于篇幅所限,《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法律依据》没有将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收录。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涉及抵税财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整改清单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整改清单
为有效解决“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现将问题清单列举如下。本文是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整改清单,仅供参考。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整改清单一: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方面突出问题清单
1、镇领导、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落实动作较慢该他人做的自己过问少、到了时限才赶时间完成。
2、难度较大的工作,不愿碰硬,怕得罪人,时限到了还没有完成,存在拖拉现象。
具体整改措施具体整改措施具体整改措施
1、镇领导、各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尽快尽力尽早提前完成。
2、要有敢于担当的能力,树立办法总比困难多的意识,促进按时限及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整改清单二: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方面突出问题清单
1、履职尽责不到位
2、规矩意识不强
3、工作纪律涣散
4、勇于担当不够
5、两个责任不到位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自查报告三:
近日,我县各单位纷纷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党员干部持续转变作风,提高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整改报告
为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我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针对领导干部“廉而不勤”、执法人员“吃拿卡要”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查摆,并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我局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广开渠道,认真查摆“三为”突出问题
为做好查摆问题工作,根据工作特点、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我局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征集意见活动,一是通过座谈和个别访谈等形式,广泛听取环卫工人、城管队员、服务对象、退休职工对我局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街道城管办、管理服务对象,对我局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在局机关和各城管中队设置意见箱,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梳理,并分层次原汁原味地转达反馈。
二、深入剖析,客观查摆“三为”突出问题
(一)存在廉而不勤的问题
1、我局作为同基层群众直接沟通的部门,少数干部职工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工作敷衍应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凭个人喜恶办事,热衷于形式主义。多年来存在的老旧化粪池的安全隐患问题,老旧市政设施破损严重问题,城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慢作为,是相对于不作为而言的。相关部门对百姓提出的问题,不是什么也没做,但做起来有一搭没一搭,改进起来像乌龟爬,半天没动一步。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6类问题
1.在执行上级、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重点任务、目标任务落实上,不依法实施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未按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2.干部职工思想僵化,服务经济发展意识不强,不讲策略,照抄照搬照传, 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探索创新工作意识不强。遇事只讲问题,不谈方法,不会主动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困难和矛盾,该办的事不办或不及时办理的。
3.工作中见难题就推,遇矛盾就躲,上推下卸,当“甩手掌柜”、“大懒支小懒”;对问题干部职工不敢抓、不愿管,对工作不愿负责、得过且过的。
4.办事不公、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越权执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设置障碍、故
不作为慢作为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的通知》(xx委办〔20xx〕58号)的要求,我局认真抓好宣传发动、自查自纠、落实整改工作,多种方式查找问题,并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现将自查自纠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分局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7月14日,分别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和全局职工大会,传达学习区委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并对分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提升。
二、整治重点自查自纠情况
(一)宣传发动。
一是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的通知》(xx委办〔20xx〕58号),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对照《方案》列举的五大突出问题,认真查找和纠正我局存在的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影响机关形象和工作效率等问题,努力达到提升能力、提高效率、提升形象的目的;二是制定了《分局关于开展“不作为、慢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分阶段有步骤、按责任分工层层分解到各股室所、直属事业单位。
(二) 多种方式查找问题。
一是召开民主测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