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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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包括辖区和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所辖范围。市区范围是指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古树。指树龄在1XX年以上的树木。
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制度所称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调查公布
建立资源档案。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拍照、编号。
第七条城市古树名木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XX年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XX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XX年至299年的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确认。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保护区域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的区域。
第
古树名木调查报告
根据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古树名木复查和补充调查的通知》(桂绿字〔2019〕15号)、《**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复查工作方案》、《**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操作细则》,按照**市林业局、**市绿化委员会的部署,我区在2019年11月至2019年5月组织了一次全面复查工作,现将调查工作作报告:
一、调查目的
通过复查,补充完善普查资料,确保古树名木档案数据正确和完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区古树名木资源现状与动态,建立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任务
1.对所有已经掌握基本情况的古树名木逐一进行现场复查,核对原有调查数据,采用GPS进行准确定位,拍摄数码照片;
2.通过查阅资料和访问调查,对前期普查遗漏的古树名木进行补充调查。
三、调查方法
本次复查以2019年的普查成果为基础,采用资料查询、知情人访谈、现场调查的方法,以乡镇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开展调查。本次调查工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古树名木普查复查)操作细则》执行。要对所有已经掌握基本情况的古树名木逐一进行现场调查,核对原有调查数据,并采用GPS进行定位,拍摄数码照片。在普查过程中遗漏调查的古树名木,按照技术
长沙市城市管理办法
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下文是长沙市城市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沙市城市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遵义市城市管理办法
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城市。下文是遵义市城市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遵义市城市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及其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遵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计划的制订,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的各项考核和评比活动。
第六条 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搞好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协
最新成品仓库管理办法
成品仓库管理员,负责成品的收、发、管工作和退回货物的前期验收, 以及待处理品的收、发、管工作。下文是关于成品仓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成品仓库管理办法完整版
一、职责
成品仓库管理员,负责成品的收、发、管工作和退回货物的前期验收, 以及待处理品的收、发、管工作。
二、入库
1、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产品生产部打印《入库单》到成品库办理成品入库手续,在办理入库时,库管员应检查、核对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等标识是否正确、规范以及外包装是否干净等,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库。
2、成品入库后应放置于仓库合格区内。
● 待处理品入库,成品库库管员负责退货和超过保质期滞销产品入库工作;生产部负责半成品和准成品待处理入库工作;库管员应检查核对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批号等是否属实,对入库单进行审核。
● 产品入库后,库管员应及时审核,在帐上记录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数量、保质期和入库日期以及注意事项。并《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的规定做出标识。
● 未经检验和试验或经检验和试验认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入库。
● 库管员应妥善保存入库产品的有关质量记录(验证记录、原始质量证明、检验报告单等),每月将这些质
海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是我国当前重要工作之一,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又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传统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逐渐难以跟上当前社会的步伐。下文是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城市建设系统、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市属各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8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XX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XX年8月9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索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安置和补偿。
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一次性房屋安置。鼓励货币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照被
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保定市城区河道堤防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城区河道的综合效益,特制定了关于保定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
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定市城区河道堤防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城区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河道以及依托河道建设的滨河公园。
第三条 保定市建设局是城区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城区河道设施建设、管理以及防洪堤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二章 城区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四条 城区河道防洪规划,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土地变更的,应当征求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不得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河道堤防功能正常发挥和防洪安全的项目。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小雁塔是国务院公布的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早期密檐式塔的代表作,是唐代长安城(当时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国际城市)遗留至今的标志性建筑之一。下文是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小雁塔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雁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小雁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小雁塔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小雁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小雁塔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小雁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小雁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环保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雁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小雁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小雁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小雁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